第一條 為了嚴肅信息公開工作紀律,扎實做好財政系統(tǒng)信息公開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責任,是指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寬嚴相濟,處理恰當。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違反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行為,責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條 科室(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要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編制、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不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及時編制、更新信息內容的;
(四)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的;
(五)不履行保密審查義務的;
(六)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需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增加、變更、撤銷或終止時,不及時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供,并做出說明的;
(八)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搞虛假公開的;
(九)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jīng)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jiān)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責任追究種類包括責令改正、取消年度評優(yōu)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處分等。
第七條 科室(單位)和個人不服責任追究決定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局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申訴。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