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66946603XM/202502-00011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經信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其他 |
名稱: | 宣州區(qū)經信局行政處罰目錄及流程圖(2024年版)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發(fā)布日期: | 2025-02-20 |
索引號: | 1134170366946603XM/202502-00011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經信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其他 |
名稱: | 宣州區(qū)經信局行政處罰目錄及流程圖(2024年版)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發(fā)布日期: | 2025-02-20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子項 | 實 施 依 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備注 |
1 | 行政處罰 | 對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項目未經核準或者備案開工建設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對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項目未經核準或者備案開工建設行為的處罰 | 《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治理恢復:(一)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項目未經核準或者備案開工建設的;(二)非煤礦山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未審查,或者變更設計文件未經重新審查進行施工的;(三)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的。 |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對非煤礦山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未審查,或者變更設計文件未經重新審查進行施工行為的處罰 |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對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行為的處罰 |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2 | 行政處罰 | 對非煤礦山企業(yè)超出設計文件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處罰 | 《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非煤礦山企業(yè)超出設計文件確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和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開采保安礦柱、巖柱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 對擅自開采保安礦柱、巖柱行為的處罰 |
《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二)擅自開采保安礦柱、巖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鄰礦山安全生產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作業(yè)方法的;(四)采掘生產圖紙造假、圖實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整改到位仍進行生產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對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鄰礦山安全生產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作業(yè)方法行為的處罰 |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對采掘生產圖紙造假、圖實不符行為的處罰 |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整改到位仍進行生產行為的處罰 |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4 | 行政處罰 | 對非煤礦山企業(yè)未采取收塵、防塵措施的處罰 | 《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非煤礦山企業(yè)未采取收塵、防塵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礦山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產整頓。 |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fā)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
||
|
? 2025宣州區(qū)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辦:宣州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運維電話:(0563)3027267 傳真:(0563)3023029
皖ICP備05004400號-1
網站標識碼:3418020037 皖公安備案
34180202000313 本站已支持IPv6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