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7233420044/202111-00048 | 組配分類: | 房屋征收 |
發(fā)布機構: | 朱橋鄉(xiāng)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名稱: | 關于印發(fā)《朱橋鄉(xiāng)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1-11-12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2 |
索引號: | 113417037233420044/202111-00048 |
組配分類: | 房屋征收 |
發(fā)布機構: | 朱橋鄉(xiāng)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名稱: | 關于印發(fā)《朱橋鄉(xiāng)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1-11-12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2 |
關于印發(fā)《朱橋鄉(xiāng)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相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村(居)委會、鄉(xiāng)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等工作,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經鄉(xiāng)黨委會議研究通過,現將《朱橋鄉(xiāng)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朱橋鄉(xiāng)委員會
朱橋鄉(xiāng)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6日
朱橋鄉(xiāng)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案
為切實做好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范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工作,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鄉(xiāng)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征地范圍以工程設計紅線圖和勘測定界技術成果為依據確定,房屋征收范圍為工程設計紅線圖內的建筑物、構造物。具體以建設單位現場放線確定的邊溝外緣和項目設計單位調查公示的實物成果為準。
二、補償標準
(一)征地補償標準
執(zhí)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文件。
(二)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根據《關于調整宣州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宣區(qū)政秘〔2020〕120號)文件精神及我鄉(xiāng)水利、交通等重點工程的普遍做法,確定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有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zhí)行:
1.房屋征收補償按房屋用途、等級和面積計算標準按文件附件1、2執(zhí)行。
2.房屋附屬設施及裝潢補償標準按附件4執(zhí)行。
3.搬遷及住宅用房臨時安置費、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費標準按附件3執(zhí)行。
4.獎勵標準及期限
為鼓勵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設,盡快搬遷,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騰空房屋并驗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給予獎勵,獎勵期限60天,逾期不予獎勵。
獎勵期45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騰空房屋并驗收合格的,給予100元/㎡的獎勵。
獎勵期第46日-6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騰空房屋并驗收合格的,給予50元/㎡的獎勵。
具體獎勵起止時間另行通知。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照附件5、6、7相關內容執(zhí)行。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搶栽的青苗、花草、樹木等,一律不予補償。
(四)特殊征遷項目補償標準
特種養(yǎng)殖、特種種植、生產企業(yè)等其他未列入拆遷補償標準的,按照我鄉(xiāng)有關重點工程相應的辦法,由相關單位會同朱橋鄉(xiāng)人民政府據實向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區(qū))建設領導組會議報告并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征遷補償標準。
(五)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1.凡工程設計永久用地(紅線)圖以外,因所需的取土區(qū)、棄土區(qū)、施工堆料場、拌和站、施工駐地及施工便道等臨時用地,由施工單位與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人簽訂臨時用地協(xié)議,完善手續(xù)后方可使用,否則按違法用地進行查處。
2.臨時用地補償標準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綜合地價測算,臨時用地按2030元/畝/年給予補償,臨時用地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超過一年的按兩年計算,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臨時用地上有青苗及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按相應規(guī)定補償(本節(jié)第(三)點)。
3.施工單位在簽訂臨時用地協(xié)議時,應與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簽訂復墾協(xié)議,并按規(guī)定繳納復墾保證金,如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期滿后,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在一年內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復墾后的土地必須經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臨時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復原用途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補償,并負責落實補充耕地任務或按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臨時用地期間施工單位應保持原道路和水系暢通,保護好生態(tài)環(huán)境,不得影響群眾生產生活。
(六)桿線、管道遷移
在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區(qū))建設征地范圍內因影響工程建設的電力、供水、通訊、廣播電視、地下電纜等管線和設施,各有關桿線產權單位本著“顧全大局、積極奉獻”的原則按期做好遷移工作,遷移補償費用經朱橋鄉(xiāng)人民政府會同桿(管)線產權單位協(xié)定,由水陽江中游防洪治理工程(宣州區(qū))征遷協(xié)調辦公室按照所協(xié)定的桿線等遷移(征遷)補償金額調度資金到有關單位或按相關政策支付。
三、補償安置
住宅用房采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補償安置方式,非住宅用房一律實施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具體內容按照以下條款執(zhí)行。
第一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指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指住宅用房以外的營業(yè)、辦公、生產、倉儲用房。
未經規(guī)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征收補償時按房屋原用途認定。
第二條 持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經土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房屋,在其證載或批件注明的合法建筑面積內據實認定征收補償面積。
199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建成且之后一直未翻(擴、改)建的無證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經審查、公示無異議的,其建筑面積視同合法建筑面積,據實認定為征收補償面積。
第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安置房950元/㎡(均價)與被征收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各項補償(補助)標準及獎勵按照《關于調整宣州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宣區(qū)政秘〔2020〕120號)文件執(zhí)行。
1. 認定的征收補償面積不足家庭應安置面積(根據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人員計算確定)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補足應安置面積的,其補差部分按300元/㎡購買;
2. 被征收人家庭在簽訂征收協(xié)議選擇安置房時,所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人均5㎡內按協(xié)議簽訂時超面積部分以優(yōu)惠價購買;再超部分按協(xié)議簽訂時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第四條 對持有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件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在200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擴、改)建的房屋,在200㎡建筑面積內據實認定為征收補償面積;2002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21日期間建造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在規(guī)劃批件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建筑占地范圍內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在160㎡建筑面積內據實認定為征收補償面積。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認定的征收補償面積部分,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安置房950元/㎡(均價)與被征收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認定的征收補償面積部分,按照附件1規(guī)定的房屋基本價格計算補償金額,不得計算裝潢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獎勵。
(三)認定的征收補償面積不足家庭應安置面積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補足應安置面積的,其補差部分按300元/㎡購買;
(四)被征收人家庭在簽訂征收協(xié)議選擇安置房時,所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人均5㎡內按協(xié)議簽訂時超面積部分以優(yōu)惠價購買;再超部分按協(xié)議簽訂時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第六條 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在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間未經批準建設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擴、改)建的部分,在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40㎡內據實認定征收補償面積。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房屋征收時,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認定的征收補償面積與家庭應安置面積相等部分,按安置房950元/㎡(均價)與被征收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認定的征收補償面積部分,按照附件1規(guī)定的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農村村民在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間未經批準建設的家庭多處住宅用房,在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40㎡內據實認定征收補償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認定的征收補償面積部分,磚混按500元/㎡、磚木按300元/㎡計算補償金額。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家庭應安置面積部分,被征收人要求補足應安置面積的,其補差部分按300元/㎡購買;
(四)被征收人家庭在簽訂征收協(xié)議選擇安置房時,所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人均5㎡內按協(xié)議簽訂時超面積部分以優(yōu)惠價購買;再超部分按協(xié)議簽訂時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家庭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不得計算裝潢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獎勵。
第八條 其他征收補償規(guī)定:
(一)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的人員2007年4月30日前所建住宅用房不予安置。如該房屋經核實系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業(yè)戶口人員所建家庭唯一住房,則允許其按交易指導價的70%購買一套80㎡以內的安置房。
(二)經朱橋鄉(xiāng)人民政府2007年4月30日前同意且建成的營業(yè)、辦公、生產、倉儲等用房,按照磚混500元/㎡、鋼構400元/㎡、磚木300元/㎡計算補償金額。征收時按照原約定用途使用的給予征收獎勵、停產停業(yè)損失、裝潢等補償。
第九條 不符合本章上述規(guī)定建設的房屋,一律按違法建設處理。違法建設人自行拆除的可按照磚混(鋼構)50元/㎡、磚木40元/㎡給予拆除補助;強拆的不予補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筑;
(二)集體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后,在征收范圍內突擊搶建、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棚點、其他設施等;
(三)其他按規(guī)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面積是指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40㎡安置面積累計值與增加安置面積之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增加安置面積:
(一)已達法定婚齡且一直未婚的增加一個安置人口,增加的40㎡按安置房交易指導價的70%購買;
(二)已婚且持一孩生育登記證的,按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已領取獨生子女證且子女未達法定婚齡的增加10㎡;
(四)持有二孩生育登記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之日時,經鄉(xiāng)鎮(zhèn)計生部門確認懷孕的,保留一個安置人口(40㎡)的安置權力,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執(zhí)行。一年內孩子已經出生、入戶的予以確認,否則取消。
(五)喪偶人員按人口進行安置的,按40㎡進行安置,并允許本人按安置房交易指導價的70%購買不超過40㎡的安置房;離異人員,房屋滿足基本居住功能,按人口安置的,允許本人按安置房交易指導價的85%購買不超過40㎡的安置房 。
第十二條根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被安置到總層數為7層以上11層(含11層)以下的單體建筑中的,按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面積內的認定征收補償面積為基數贈送6%;被安置到總層數為12層以上的單體建筑中的,按被征收人家庭應安置面積內的認定征收補償面積為基數贈送9%。
第十三條 應安置人員是指被征收人及其居民戶口簿(原農業(yè)戶口簿)中一直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并依法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財產分配權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征收項目以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之日作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時間。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寄居、寄養(yǎng)、寄讀以及掛戶人員除外):
(一)因婚嫁、出生、依法收養(yǎng)、政策性移民落戶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的人員(原農業(yè)戶口);
(二)本人或父母任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遷出前原戶籍在本村民組的現役軍人(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宣判時戶籍在本村民組的服刑人員;
(三)本人或父母任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遷出前原戶籍在本村民組的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在校學生,僅對其本人按40㎡的標準進行安置;
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戶口已遷回宣州區(qū)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yè)等正式職工除外),達到法定婚齡,有實際居住房屋,且房屋建造時間在2007年5月1日前的,可單獨對本人按40㎡予以補償安置。
(四)原戶籍在本村民組、在20世紀90年代自費購買自理口糧戶籍的,現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村民組且該處住宅用房為其集體土地上唯一住宅用房,并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人員,僅對其本人按40㎡的標準進行安置。
(五)婚嫁后戶口一直未遷出,且在婚嫁地沒有享受征收安置的,對其本人和出生即隨其落戶的子女按人均40㎡的標準進行安置,安置后不得在婚嫁地重復安置。
第十五條 統(tǒng)建安置房戶型一般為60㎡、80㎡、100㎡、120㎡四種戶型。被征收人家庭須按照與產權調換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選房。安置房房款在簽訂安置房銷售合同時結算。
實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宅基地不再補償,其他各項補償(補助)標準獎勵按《關于調整宣州區(qū)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宣區(qū)政秘〔2020〕120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認真執(zhí)行本方案的各類補償標準。組織實施征遷中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提高透明度。
(二)要嚴把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使用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要對征地拆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實行專項審計,確保征地拆遷費用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
(三)要努力保障工程施工環(huán)境。嚴厲打擊各種危害工程建設的非法行為,對煽動群眾干擾、阻撓、破壞工程建設,公安部門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方案由朱橋鄉(xiāng)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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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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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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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等級 |
房屋結構與標準 |
基本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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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 合 結 構 |
一 |
鋼筋砼梁、柱,實磚墻體,平頂或瓦屋面,平頂天棚,門、窗、水、電、櫥、衛(wèi)齊全,水泥地面 |
950 |
||||||
二 |
鋼筋砼梁、柱,單、雙丁斗墻,平頂或瓦屋面,簡易天棚,門、窗、水、 電、櫥、衛(wèi)齊全,水泥地面 |
900 |
|||||||
磚 木 結 構 |
一 |
磚墻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實磚墻體,平頂天棚,門、 窗、水、電、櫥、衛(wèi)齊全,兩屋以上(含2層,每層層高在2.8米以上), 一次性設計,同步施工 |
830 |
||||||
二 |
水泥或木桁條,水泥或木地面,單、雙丁斗墻,平瓦屋面,順水天棚, 有水電設施 |
760 |
|||||||
三 |
木竹混合桁條,三合木和簡易水泥地面,單丁斗墻,平瓦屋面,順水天棚,有水電設施 |
680 |
|||||||
簡 易 結 構 |
一 |
不規(guī)則屋架,竹木基層,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磚和其他簡易墻, 簡易地坪,有電,檐高2.2米以上 |
320 |
||||||
二 |
不規(guī)則屋架,竹木基層,草、瓦或石棉屋面,土、碎磚和其他簡易墻, 簡易地坪,有電,檐高2.2米以下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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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在附表一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60%的標準(正房)一次性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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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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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成新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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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年代 |
1980年以前 |
1980至1989年 |
1990至1999年 |
2000年至2007年 |
2008年以后 |
||||
成新系數 |
0.7 |
0.8 |
0.9 |
0.95 |
1 |
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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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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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
補助標準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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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 |
搬家費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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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補助費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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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產停業(yè) 損失補償費 |
經營用房 |
25元/㎡.月 |
時間按三~六個月計算, |
生產用房 |
12元/㎡.月 |
||
辦公用房 |
9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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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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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注:1、經營用房和生產用房必須是在拆遷公告發(fā)布前已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的,且只能實行貨幣化安置 |
|||
未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利用住宅改建成營業(yè)用房或生產用房,一律按住宅房進行補償安置。 |
|||
2、拆除出租(借)用房,出租(借)用房由拆遷戶自行解除與租賃戶的租賃關系。租賃戶承租拆遷戶的房屋從事 |
|||
商業(yè)生產、加工等經營、生產活動的,由拆遷戶負責搬遷,拆遷人對其經營生產設備的搬遷不予補償。 |
|||
3、實行貨幣補償的,過渡補助費按上述規(guī)定計發(fā)6個月。 |
|||
4、實行產權調換的: |
|||
(1)以現房安置的,過渡補助費按上述規(guī)定計發(fā)4個月。 |
|||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18個月內安置的,從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時的過渡補助費按上述標 |
|||
準計發(fā);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征收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至被安置時按標準的兩倍計發(fā)過渡補助費。 |
|||
自安置兌現時起仍應按標準計發(fā)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
|||
(3)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過渡補助費;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至被安置后 |
|||
的4個月按標準計發(fā)過渡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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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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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補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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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類 |
水田 |
旱地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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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標準 |
1100元/畝 |
900元/畝 |
|
|
備注:青苗補償費發(fā)放給青苗所有者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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