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303E/202108-00022 | 組配分類: | 遷移登記 |
發(fā)布機構: | 鰲峰街道辦事處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安徽省戶政業(yè)務辦理標準(試行)—遷移登記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1-08-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09 |
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303E/202108-00022 |
組配分類: | 遷移登記 |
發(fā)布機構: | 鰲峰街道辦事處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安徽省戶政業(yè)務辦理標準(試行)—遷移登記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1-08-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09 |
大類 | 子類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所需材料 | 備注 |
戶口遷移 | 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入 | 夫妻間投靠 | 國有土地 |
1、 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 2、《結(jié)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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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 | 國有土地 |
1、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 2、子女與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
市外遷入,合肥市僅限未婚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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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為軍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 國有土地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父母為雙軍人身份說明材料; 3、(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 4、父母《結(jié)婚證》; 5、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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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子女 | 國有土地 |
1、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居民戶口簿》; 2、父母與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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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穩(wěn)定住所戶口遷移 | 取得房屋所有權 | 國有土地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房地產(chǎn)權證)(住宅性質(zhì))或經(jīng)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3、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
1、 購買二手房時,新房主須在原房主全戶遷出后,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購房遷移戶口手續(xù); 2、未成年人購房入戶,因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需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提出落戶申請,未成年人隨遷; 3、屬于產(chǎn)權共有的,且產(chǎn)權共有人是非直系親屬,產(chǎn)權共有人應共同到現(xiàn)場確認戶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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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權人為父或母,且父母均為軍人,未成年子女遷移立戶 | 國有土地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父母為雙軍人身份說明材料; 3、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房地產(chǎn)權證)(住宅性質(zhì))或經(jīng)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4、父母《結(jié)婚證》; 5、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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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fā)生轉(zhuǎn)移,新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拒不遷出 |
1、 現(xiàn)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書面申請; 2、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房地產(chǎn)權證)或經(jīng)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公租房使用的相關證明。 |
原住戶戶口經(jīng)告知或公示后,公安機關可以將原住戶戶口遷至派出所公共集體戶。 | ||||
租賃房入戶(國有土地)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有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3、經(jīng)主管部門備案的租賃房屋證明及租賃合同。 |
1、 適用范圍:城區(qū)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縣級市市區(qū)、縣人民政府駐地鎮(zhèn)和其他建制鎮(zhèn); 2、符合租賃房落戶條件的,建議將戶口落在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上或掛靠親戚朋友家; 3、市內(nèi)遷移的子女隨遷根據(jù)各市情況自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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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 升學遷移 | 遷出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錄取通知書。 |
1、在校期間需遷往外省學校的,需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同意入戶證明; 2、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新生,屬于現(xiàn)役軍人的,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注銷戶口;不屬于現(xiàn)役軍人的,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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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 |
1、 落戶新生的《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2、錄取通知書; 3、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 |
此類戶口,一般由學校戶口專管員辦理。各地根據(jù)學校招生規(guī)模確定2、3項。 | ||||
畢業(yè)遷移 | 遷出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或?qū)W校提供的花名冊; 2、就業(yè)報到證或單位接收證明。 |
此類戶口,一般由學校戶口專管員辦理。 | |||
遷入就業(yè)單位 |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2、畢業(yè)證; 3、單位接收證明或就業(yè)報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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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入學前戶籍地或者現(xiàn)家庭所在地 |
1、《戶口遷移證》; 2、畢業(yè)證書; 3、遷入地《居民戶口簿》; 4、體現(xiàn)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現(xiàn)家庭住址的房屋產(chǎn)權證明(遷入現(xiàn)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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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學、轉(zhuǎn)學和被開除學籍遷移 | 遷出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學?;蚪逃块T處理決定(退學或轉(zhuǎn)學、開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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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 |
1、 申請人遷出地(省外不需要)和遷入地的《居民戶口簿》; 2、學校或教育部門處理決定(退學或轉(zhuǎn)學、開除); 3、戶口遷移證(省外遷入提供); 4、體現(xiàn)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現(xiàn)家庭住址的房屋產(chǎn)權證明(遷入現(xiàn)家庭所在地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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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戶口遷入 | 縣級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表彰證書或文件; 3、合法穩(wěn)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4、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市外遷入,合肥市僅限未婚子女。 | |||
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yè)資格或為其他緊缺人才的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職業(yè)資格證書或中專以上(含技工院校)畢業(yè)證書等; 3、合法穩(wěn)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4、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合肥市為高級工,本科以下學歷或40歲以上本科學歷的需本市就業(yè)勞動合同;市外遷入,合肥市僅限未婚子女。 | ||||
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指畢業(yè)兩年內(nèi)) | 落戶集體戶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 2、申請人畢業(yè)證書; 3、人才市場同意落戶介紹信。(落戶人才市場集體戶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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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親戚戶口 |
1、 申請人和被掛靠人《居民戶口簿》; 2、申請人畢業(yè)證書; 3、被掛靠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使用權相關證明。 4、親屬關系及同意掛靠本戶承諾書(雙方到場)。 |
被掛靠人是指:三代以內(nèi)的直系或旁系血親。 | ||||
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戶口遷入 | 工作調(diào)動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工作調(diào)動的相關文件或批復。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合法穩(wěn)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5、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市外遷入,合肥市僅限未婚子女。 | |||
錄(聘)用公務員、事業(yè)單位人員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市(縣)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錄(聘)用證明;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合法穩(wěn)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5、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市外遷入,合肥市僅限未婚子女。 | ||||
務工、經(jīng)商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合法穩(wěn)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3、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勞動合同(合肥市須滿2年); 5、繳納社會保險相關證明或納稅證明(合肥市須滿1年); 6、申請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年限計算方式:申報人向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之日止,已連續(xù)累計達到規(guī)定的年限;市外遷入,合肥市僅限未婚子女。 | ||||
涉軍戶口遷移 | 家屬隨軍戶口遷入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軍隊政治部門批準的隨軍批復; 3、合法穩(wěn)定住所相關證明(遷入家庭戶的提供); 4、單位接收證明(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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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戶口遷移特殊情況 | 一方戶口應遷出而不愿遷移,經(jīng)公安機關告知 |
1、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 2、離婚證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調(diào)解書。 |
1、放入戶口所在地的公共集體戶; 2、經(jīng)公安機關告知后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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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伍、復員 | 軍人退伍、復員在參軍入伍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 |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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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伍、復員異地安置恢復戶口 |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4、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網(wǎng)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5、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
異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 | ||||
軍人轉(zhuǎn)業(yè)、退休 | 單獨立戶 |
1、《居民身份證》; 2、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軍轉(zhuǎn)辦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3、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房地產(chǎn)權證)、經(jīng)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證明材料之一; 4、異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網(wǎng)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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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直系親屬(僅限國有土地,投靠配偶的除外) |
1、 《居民身份證》; 2、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軍轉(zhuǎn)辦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3、直系親屬關系材料; 4、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 5、異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網(wǎng)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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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集體戶 |
1、 《居民身份證》; 2、入戶地縣級以上安置辦公室、軍轉(zhuǎn)辦或者兵役機關開具的入戶介紹信; 3、單位接收證明(掛靠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4、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材料; 5、異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網(wǎng)上無法核查的提供)。 |
第4條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材料視各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需要提供。 | ||||
被部隊做退兵處理、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申請恢復戶口 |
1、 《居民身份證》; 2、原《居民戶口簿》; 3、部隊退兵處理、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相關文件。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2003年8月8號之前因私短期出國(境)被注銷戶口后申請恢復戶口 |
1、 回國(入境)使用的中國護照等合法有效證件; 2、原《居民戶口簿》; 3、出國前的戶口注銷證明(內(nèi)部核查)。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刑滿釋放或假釋人員申請恢復戶口 |
1、 刑滿釋放的證明或假釋法律文書; 2、擬入戶《居民戶口簿》; 3、原相關戶籍資料(內(nèi)部核查)。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撤銷失蹤判決 |
1、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的生效判決書; 2、擬入戶《居民戶口簿》; 3、原相關戶籍資料(內(nèi)部核查)。 |
向原戶口注銷地申報恢復戶口登記。 | ||||
因婚嫁或者長期外出被注銷原籍戶口申請恢復戶口 | 原籍恢復 | 1、原始戶籍資料(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
1、公安機關調(diào)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在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 2、系統(tǒng)能查到的,遷出的按遷入恢復,注銷的按補錄恢復。因歷史久遠查不到的按補錄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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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居住地恢復 |
1、 原始戶籍資料(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擬入戶《居民戶口簿》和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投靠直系親屬的提供); 3、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房地產(chǎn)權證)、經(jīng)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公租房(廉租房)使用證明材料之一(單立戶的提供)。 |
1、現(xiàn)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lián)系確認無戶口的,可在現(xiàn)居住地恢復戶口; 2、系統(tǒng)能查到的,遷出的按遷入恢復,注銷的按補錄恢復。因歷史久遠查不到的按補錄恢復; 3、對因婚嫁離開原籍時間較長、返回原籍路途較遠,且在現(xiàn)居住地與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經(jīng)現(xiàn)居住地公安機關與原籍地公安機關聯(lián)系確認無戶口、并獲取其原始戶籍信息后,可以在現(xiàn)居住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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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超期遷移證未入戶,申請在遷出地恢復戶口 |
1、 《戶口遷移證》; 2、原《居民戶口簿》; 3、個人情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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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籍登記 |
1、 國務院公安部門核發(fā)的復籍證書證明文件; 2、就業(yè)單位出具的接收證明;(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 3、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入居民家庭戶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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