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和推進審計結果公開工作,提高審計工作公信力和透明度,促進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發(fā)揮審計在深化改革和完善國家治理中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研判和起草過程
審計局辦公室草擬了《宣州區(qū)審計局審計結果公開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經局黨組研究同意,正式印發(fā)。
三、工作目標
進一步強化審計監(jiān)督職能,提高審計結果透明度,促進權力運行在陽光下。
四、主要內容
(一)審計結果公開范圍
1. 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
2. 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及其他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結果;
3. 有關行業(yè)或者專項資金、基金的審計結果;
4.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
5. 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審計結果;
6. 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7. 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
8.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二)審計結果公開應當具備的條件
1. 審計結果內容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
2. 反映審計結果內容的文書已生效;
3.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審計結果公開對有關保密及例外的要求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信息;
2. 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事項;
3. 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業(yè)秘密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區(qū)審計局認為不公布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布。
(四)審計結果公開審批程序
1. 算執(zhí)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需要公開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 本級人民政府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以及其他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 權審計或者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經過授權審計或者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批準;
4. 政領導機關交辦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應當報經交辦單位同意;
5. 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開的,由區(qū)審計局決定,并提前7日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涉及本地區(qū)社會發(fā)展中重要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改革以及社會保障、公務支出、公款消費等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涉及國家和我區(qū)重大經濟政策實施、公共服務、資源環(huán)保以及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審計結果,經批準,區(qū)審計局應及時向社會予以公開。
(五)審計結果公開的方式
1. 公告,即對單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公告;
2. 分類公告,即對同類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公告;
3. 綜合公告,即對多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綜合性公告;
4. 結果通報,即對單個、同類、多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向政府、部門或單位通報。
區(qū)審計局應當根據審計項目內容、范圍、影響程度,合理確定審計結果公開的具體方式。
五、創(chuàng)新舉措
完善審計公告的渠道方式。選擇適合的方式和公告媒體,可以是廣播、電視、互聯網等電子媒體,也可以是報紙、雜志等紙質出版物,也可以專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單獨發(fā)布審計公報、公告等。
六、下一步安排
1. 完善審計公告法律法規(guī)。要構建科學的審計法律法規(guī)體系,完善審計公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guī)。
2. 加強審計整改情況公告。審計公開不僅包括審計查出的問題及處理意見,針對被審計單位的問題提出強化管理的建議,還應該包括被審計單位對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