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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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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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本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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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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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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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本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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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質(zhì)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span>
2、《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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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書面審查、必要時調(diào)查取證或組織當事人當面質(zhì)證,提出處理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終止投訴處理、駁回投訴或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的決定。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送達投訴處理決定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供應商投訴處理過程中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投訴處理程序與結果合法合規(guī)。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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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
2.對符合規(guī)定的投訴申請不受理、不處理的;
3.因處理不力使供應商或者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
4.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等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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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diào)整實施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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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依據(jù)里減少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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