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組配分類: | 行政確認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住建局 | 主題分類: | |
名稱: | 2016年調整后行政確認基礎清單 | 文號: | |
生成日期: | 2018-06-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12 |
索引號: | |
組配分類: | 行政確認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住建局 |
主題分類: | |
名稱: | 2016年調整后行政確認基礎清單 |
文號: | |
生成日期: | 2018-06-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12 |
43 | 行政確認 | 保障性住房對象資格審核 |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2、《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埩庾》勘U系募彝ィ瑧斢蓱糁飨驊艨谒诘亟值擂k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ㄈ┙ㄔO(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ㄎ澹┙泴徍耍彝ナ杖?、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按規(guī)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包括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申報表、家庭基本情況等材料。 3、決定階段責任:各地并聯(lián)審查部門部門作出審查決定;對審查不通過的,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擬保障對象進行公示;并在政府網站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督責任:加強監(jiān)管,實行動態(tài)退出。 6、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履行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2、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的; 3、擅自變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積標準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賃、銷售價格標準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的; 4、未按規(guī)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的; 5、未按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或者審核的; 6、未按規(guī)定公示或者公開保障對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7、對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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